【後汉书】第五册卷三四至卷四二传四 - 中华书局.pdf

唐宋 後漢书 五 册 中華書局
後漢書卷三十四 建武五年,等各遣使隨寶融長史劉钓關奉,得行在所,韶加統宣德將軍.一一六六 騰為關内侯,拜腾酒泉典晨都尉,悉遣還河西.八年夏,光武自征院嚣,興寶融等將兵會車駕。及败,封成羲候,同產兄巡、弟。十二年,與融等俱京師,以列候奉朝 請,更封高山候,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合既輕,下不勝,宜重刑,以遵舊典,乃上疏日;著為常,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見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减死一等,二自是以後,“二)凍觀日: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 為心。
後漢書卷三十四 [二機,理也。公洋傅日:代反之正.一一六八 不宜開可.事下三公、廷尉,者以篇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登一朝所。“今所定”改也.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傅,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復上言日: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臣之所奏,非日刑。高帝以後,得召见,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合尚書問状,統對日:聞聖帝明王,制立刑,故舜之盛,響四凶。經日:天有罪,五刑五庸 哉。“又日爱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日:刑不衷,则人無所厝手足.衷之篇言,不輕不重之也。春秋之,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全安衆,無 仁愛之恩,残贼之路也?二浴之也。庸,用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