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国家法参考资料】第二辑 - 出版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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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344 資產级國家法参考资料 第二辑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法教研室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一九五五年北京日本新惠法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三日公饰— 果及亘全國本土上自由之惠澤,决敦艳因政府之行為而咨之,兹宜言主權於全國國民 日本國民經正式選出之國會代表而行动,為吾人及吾人之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間協和之成 民所享受,此乃人類普遍之原则,本患法即基於上远原而礁立。凡一切與此相反之法、法 以國政來自國民之信仰,其權威由來於國民,其權力經國民代表而行使,其利為 合以及韶書等,吾人决予排斥之.日本國民望永久和平,深切識支配人類相互保之崇高理想,信賴各國人民愛好和 乏,確於和平之下均有生存之權利.制款壓迫偏狭之國際社會中圖占一光榮之地位。一、公怖更改法、法律、政合及條.第七條天皇依内之助言與承,為國民行使左列開於國事之行為.二、召集國會.三、解散院.四、公國會選之施行.五、韶國務大臣及法律所规定其他官吏之任免,以及全權委員狀及大使公使之 信任狀.六、韶大赦、特教、减刑、免除執行刑及復權 七、授與榮典.批谁書及法律所规定之其他外交文書.十、行儀式.九、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第 八條 對於皇室與财或皇室承或賜予財,均根國會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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