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波兰1944-1959】.pdf

“波兰知識”7月号增刊 目录(一)一般况(二)宪法与会(三)国务委员会、部长会和人民会(四)政党与人民团体(五)工 业
山、冶炼厂、工厂与銀行成了人民的财产。人民在普遍选举中所拥护 的以及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的这些历史性的改变,构成了这样 一个經济基础,它使波兰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个政权属于城乡劳动人民 的国家,成为一个在計划經济的基础上努力建設社会主义制度的共和 国.宪法特别重視护公民在福利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不仅在形式上 如此)。它保障公民有工作权与休息权.公民有享受保健的权利,在 疾病与丧失工作能力时有获得帮助的权利。特别重要的是宪法保障并 负责使人民免費受小学教育以及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为实现人道主义原则,宪法保障至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与宗 激信仰,有参加国家、政治、經济、社会与交化生活的平等权利。
行使赦免权。这些权限中的某些权限是以前总所有的。1952年的宪 法取滑了总这一职位,他的权限即博移至国务委員会.XXX XXX 部长会是国家政权最高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它由識会任免.它对会負责,并向会报告工作,而在会休会期間则对国务委員 会负责。波兰部的数目减少了,目前部长会包括:部长会主席(总理)一人、副主席三人、部长二十五人以及部长会計划委員会 主席一人。各部部长負责国家各部門管理工作。部长会的职务之一 是調配各部的活动和对它們的工作予指示。部长会保障法律的执 行和制訂年度预算以及每年的国民經济計划并提交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