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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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已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得以 广泛运用。该制度不仅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动产的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而且尤为 突出的是,他通过强化债权人地位,赋予债权实现更大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地维 护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对于这一制度,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 现今对房产按揭是否属于让与担保可谓众说纷际,然笔者无意对此着过多笔 墨,只想通过对让与担保这一制度本身进行部析,论证其合理性,进而构建适合 我国的让与担保制度。不免低估,反之让与担保依当事人之意思定其标的物之变价方法,得十足的估定 在让与担保中,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直接获得所有权,而不需要拍卖和变卖的程序,从而使其节省一定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在拍卖 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将使标的物的拍卖价值与市价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尽管拍卖价格被低估的风险首先应当由债务人来承担,但对担保权人来说,也可 能要承担不能使其债务完全受偿的风险。让与担保可节省或免去质权和抵押权 实行时所必须付出的费用,并避免因拍卖而可能导致标的物被换价过低的整害。济学观点而言,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很少对其财产有排他性。“严格的概念法学 只会使法律满足于编织完善理论网络的自娱自乐中,法律不溶入到现实的经济当 中去观察,只会显得苍白无力。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诸种挑战,传统担保法必须 忍痛击破其所墨守成规的理论框架,而大胆地纳入新型担保方式,或以特别法或 针对因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冲击所带来的担保物权法理之整合性要求,现代担 保物权法构筑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互补的体系,并在该体系中形成非典型担 保“异军突起”的局势,而这支异军之马首正是让与担保制度。因此,如果说抵 押权制度在近代物的担保中驾据主座地位,那么让与担保制度在现代德日担保法 体系中可谓独领风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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