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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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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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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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pdf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 Abstract aresomeconfusedproblemsinpractice.Thispapermakesgreatefforttoanalyze thecaselawoftheUSandUK,andthentoconsiderthepracticemechanismin China.This paper focuses onlyonthehearingprocessinrulemaking and adjudication.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 的听证相去甚远.1991年版WestPublishingCo.《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听证(hearing)的解释是 参照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的规定,认为听证是相对比较正式的 程序,虽然没有审判那么正式,对一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出示证据并有证 人出席,在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该词典还对“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hearing)”作出了解释,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和审判的口头程序,程序使用 的规则相对于刑事和民事审判的规则要宽松。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听证形式在行政行为中的合理运用 二层时,区工程管理局深夜派人拆除了该建筑.Cooper向法院起诉,要求区工程管理局赔偿他因房屋被毁受到的损害。工程管理 局辩称其行为是依职权作出,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不折不扣地做了法律规定可以做的 事情,因为1855年的法律没有规定在拆除违反规定的建筑之前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公正原则对工程局没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但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能填补制定法的不足,工程 管理局在行使其职权之前没有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违背了公平听证(fairhearing)原则,因而其行政行为无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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