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保护】.pdf

【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保护】.pdf

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保护 在海外投资的保护问题上,由于投资所具有的跨国的特性,资本输出国采取的国内 法制度,由于其不具有域外效力,且往往局限于某些方面(主要指政治风险的事后补偿),因此其不能全面保护一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特别是有些共同的问题,如对待外国 人的待遇标准、对征用和国有化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以及关于投资争端的处理和管辖 权等一系列问题,也无法由资本输出国国内法加以解决,需要诉诸于国际法制度.而在关于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度中,由于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同,在国际投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在国际投资的一些重要 问题有着尖锐对立的矛盾,致使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保护 国,开始对外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学者将这种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称为德国式或欧 洲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区别于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80年代后出现的美式 BIT”。欧洲式BIT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德国和瑞典在20世纪50年代末 60年代初率先同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二个阶段是在60年代末至70 年代初,西欧诸国,如英、法、荷、比卢经济联盟纷纷对外缔结欧式BIT,欧式BIT得 到迅速推广。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保护 二、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实体性规定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海外投 资所享受的待遇标准:东道国对投资实施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及补偿的标准.我国海外 投资及其利润自由转移的保障。(一)海外投资的待遇标准 我国海外投资的待遇是指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即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状况。投资保护协定的整个内容其实都可归结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问题.正因为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是整个投资保护协定的核心.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