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为自由而立-网络立法的传播学思考】.pdf

优势在于交互性与整合性,交互性传播反映及时迅速,用霍尔的编码解码理论解释,由于传 播通道直接且少有障碍,接收者易于与传播者处于同样的接收情境,对于符号的理解往往是 谐调而又创新,能充分传达符号的意义。网络传播的整合性在于,它不仅涵盖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功能,而且创造出了适合在网络上传播的Mp3、Napster、Flash、Gnutella 等新型传播工具,可以预见,更多未曾谋面的新技术会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逐步出现.麦克卢汉早在60年代就提出“媒介即讯息”,指出:“任何媒介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都 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任何一种新的媒介产生都会引起人的社会组合的模式的重组。
确定的新闻机构,更大程度上的自由可能实现。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同样可以解释,需要总是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人性中对于自由的需求伴随着媒介这种手段一同发 展,是人对自由的更大需求促使网络传播新模式产生,而这种新模式的产生在满足人自由需 求的同时,又促进了人对于更深层次自由的欲望。美国网络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第一修正 案中“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准则,而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立法的依 据,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者应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自由权利。当然,美国新闻传播 史上社会责任论的观点同样在我国适用:“言论自由是以人对于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的。
同意通过该规范对自己进行管理。这种一致同意的自愿管理方式是实现民主的一种理想途 虚拟社区是实现对等传播的场所,各类BBS,网络聊天室,OICQ都能即时迅速地传播 信息、接收信息、形成反馈。每一个虚拟社区都由一群有某种共同特质的人组成。这些特 质或是兴趣爱好,或是情感需求,或是知识背景,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人们以他们的这种 同质性聚集于这个社区中,取已所需。网络整合性的特征使得他融合了人际传播、组织传 播与大众传播各种模式。其中虚拟社区中诸如OICQ中的传播实现的是现实社会中人际传 播的形式,只是借助于网络这一载体,而各类BBS和聊天室(除了私谈之外)中的传播模 式则更多的是组织传播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