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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1983北京
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形势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拉美国家带头兴起的反对海洋霸权、维护二百海里海洋权的斗争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 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和支持下,一九七.年第二十五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以便通过一项公约,处理所有有 按照“联大”的这一决议,从一九七三年开始,一百 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五十多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先后开了十一期共十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在纽约 联合国总部完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订工作,并 以一百三十票赞成,四票反对,十七票弃权获得通过。
3 5 5 5 5 6 6 6 7 8 8 8 9录 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 领海的外部界限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 目 法律地位 领海的宽度 正常基线 礁石 直线基线 内水 河口海湾 港口泊船处 低潮高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 领海的界限 条 三 四 条 五 条 条 六 条 七 八 条 九 条 条+条 第十一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节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