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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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第四章期间和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第六章 权力的行使、自卫和自助(第226条至第 231条)第七章 提供担保(第232条至第240条)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第一章 债的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 条)第一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第二节 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 条)第二章 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第305条至第 361条)第七节承揽契约和与其类似的契约(第631条 至第651k条)第一目 承揽契约(第631条至第651条)第二目 旅游契约(第651a条至第651k 条)第八节 居间契约(第652条至第656条)第九节 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条)第十节委任(第662条至第676条)第十一节 方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第十二节 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第十三节 向旅店主处携入的物(第701条至第 7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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