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实用】下集 - 赵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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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即實用下册日錄 第十八章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續记典及侵害墓體罪:四四一 五八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鸦片罪 妨害工商罪 五二一八 五三七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一章 殺人罪 路博罪 五八四 五六六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傷害罪 障胎罪 六三四 六六八 第二五章 第二十六章 罪 妨害自由罪 六七 六七八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七五八 七四二 錄 下串刑法分则實用 下册 逸趙琛著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家處其性貨與保個人自由之妨害自由罪。本法将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佛定為一章,本章之罪~、為妨害婚姻,其觀念與稚護良善風俗爲目的之妨害風化罪不同。二、爲妨 會秩序與家庭幸福。故特設專章,以示重視婚姻保保護家庭安全之旨.即以家庭為計組織之基碴,而婚姻又為家庭生活之基,如對之有妨害行為者,即破社 一百三十七條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判或撒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非術結無效或得撒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亦同。8(新例)刑法第二三七條之重婚罪及第二三九條之通轰罪,均以有配偶者為構 成要件,未婚妻既未結婚,即非有配偶係之人,其另嫁,或與人通同居,二二二六二號解 自不得比照已婚妻室之妨書婚姻及家庭罪瓣理,亦不成立妨害秩序之罪。(院字第 4(新例)夫妻之一方外出已邀三年,生死不明如其未經受死亡之宜告,或他之一方,亦未依法經離婚者,其配偶係,仍在存中,若與他人結婚,自應成立重婚 之罪。(院字第二三七五號解耦)5(新例)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域外犯重婚罪,命回國同居,依刑法第七條 不適用刑法處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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