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实用】第二册 - 赵琛大东书局.pdf

刑法分则實用第二分册 目錄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 偶造貨 五二一 第乙章 十章 偽造有價券罪 偽造量衡罪 九一 七八 偽造文普印文罪 九五 妨害化罪 四二 刑法分即用 目錄
刑法分则實用第二分册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料,枚本章所保之法盆,實為整個會之安,如妨害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者,不 對於生命身財所危害之程,足以影響於之安全,結果如何?非犯人所悉能遒 本章定公共危险罪,以妨害公共安全,為立法才本旨所云一公共危险一,谓其行為 在水章箭圍之内.所云一具危险一以事实上發生公共危险為犯罪之成立要件,其非實有危之發生者 各國刑法上開於共危险罪,有探抽象危险制者,有探具體倚险制者,亦有探雨制者 生具體危险,始行罪,即有失重视公安之旨,然若不問其犯罪情形如何,概探抽象危 生危险,只须有其行為,即應犯罪。本法以本章各種行為危险性其大,必限於發 不。
以下金,失火燒毁前填之物,致生公共危者,亦同.失火燒毁第一项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第一填之未邃犯,之.第一百七十五條放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 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险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金.一放火罪 之特别構成要件有三:甲、放火燒爆現供人用之住宅,或現有人在之處所罪,(第一七三條第一项)本罪 须有放火之行為。放火乃放意以火力燃燒特定物之行為,惟不以極之放 第十一章:公共危 火行為限,即消極行為,亦足構成放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