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实用】第二册 - 赵琛大东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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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實用第二分册 目錄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 偶造貨 五二一 第乙章 十章 偽造有價券罪 偽造量衡罪 九一 七八 偽造文普印文罪 九五 妨害化罪 四二 刑法分即用 目錄刑法分则實用第二分册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料,枚本章所保之法盆,實為整個會之安,如妨害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者,不 對於生命身財所危害之程,足以影響於之安全,結果如何?非犯人所悉能遒 本章定公共危险罪,以妨害公共安全,為立法才本旨所云一公共危险一,谓其行為 在水章箭圍之内.所云一具危险一以事实上發生公共危险為犯罪之成立要件,其非實有危之發生者 各國刑法上開於共危险罪,有探抽象危险制者,有探具體倚险制者,亦有探雨制者 生具體危险,始行罪,即有失重视公安之旨,然若不問其犯罪情形如何,概探抽象危 生危险,只须有其行為,即應犯罪。本法以本章各種行為危险性其大,必限於發 不。以下金,失火燒毁前填之物,致生公共危者,亦同.失火燒毁第一项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第一填之未邃犯,之.第一百七十五條放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 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险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金.一放火罪 之特别構成要件有三:甲、放火燒爆現供人用之住宅,或現有人在之處所罪,(第一七三條第一项)本罪 须有放火之行為。放火乃放意以火力燃燒特定物之行為,惟不以極之放 第十一章:公共危 火行為限,即消極行為,亦足構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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