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实用】第一册 - 赵琛大东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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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實用自序 2 你年,集首今中以羽事法學交,不下六上下,满都福寫之多 自國府西之後,已乘八年,受司法院法官训所,网立復目水 9 組,中央官學校政高等研究班,反央政治學校法官训辣班之,授刑法管用一 中央政治學校移昌训高学科司法常,中典辣門台湾行政翰部人員法官 課,除刑法總用一書,已由商務印普馆刊行外,復承謝冠生夏敬民干建今梅仲林 國二十年前,在上爷大學學时,有中 版,就知有某者,已將拙作改順换面,東 四年七月一川理行洲法施行後,後有新洲法原理分则一稿,原交中華 西制,居然交由某普馆出版炎 科法各稿,原概修式後交世 料八一三淞事後,京先後失守,拙稿遗置京寓,竟段失,及今思 序刑法分则實用第一分册 目錄 猪言 第二章 第一章.内 外患罪+.第芒章 清職罪 奶國交罪 第道 妨害投票 一三五.一0五 第一分册 自峰刑法分则實用第一分册 精言 所定者,為分之共通原,于各種犯罪之分類,及何應處何刑,均无规定 具分之特要件,亦不能據而量刑。故刑法總與刑法分,法意實相實串,而分對此,规定至為群。不具之一般要件,固无以援分而论罪,不 二,義理互為經,適用時,當融贺通,不可彼失此也.刑法分制之體例刑法分则既包合多之犯罪,自须有其制之例,各國立 法例上,有分類排列法及按罪配列法之别。分類排列法中,有以對國家罪,對社會 罪,對個人罪,其大糊者,亦有以害公安罪,害生命罪,害身體罪,害財產罪,立其細目者,如此分類,在學理上未得當,而作實務上亦路不便。故本法依 多數立法例,探按罪配例之法,直揭各種罪名而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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