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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要 河山肖水著 一九八五年北京
第二节 继承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应继分第五节 酌给分第六章遗瞩第一节 遗瞩概述第二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节 遗嘱能力第四节 遗瞩方式第五节 遗瞩见证人第六节 遗瞩内容.第七节 遗瞩中的义务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第九节 遗瞩执行人第十节 遗嘱无效第十一节夫妻共同遗瞩第七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财产继承,即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通常作名词,有时也作动词。作名词的时候,指遗产转移这 一过程,如继承开始。作动词的时候,指一种行为,如继承 遗产.从不同的角度,可将继承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继承之 客体,可分为人格继承和财产继承。按照继承之方式,可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瞩继承。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可分为一人继承 和数人继承。按照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位置,可分为 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按照继承人对继承表示的态度,可分 为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按照继承人接受继承时承担的债务 责任,可分为单纯继承和限定继承。还有继承和转继承等分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