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概论】巫昌祯主王德意杭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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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论第二节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遗嘱的有效条件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第五节 几种特殊的遗第六节 遗赠第七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第八节 遗的执行第五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第二节 遗产的确定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第六节 债务清偿.第六章涉外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继承问题。“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 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 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 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 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①当然,这里所说的继承,还没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而 仅仅是以氏族习惯的形式存在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 中心的社会,母权制随之为父权制所取代。其主要标志之 一,就是按男性计算世系和按父系进行继承。父亲死后,由 其子继承其身份,并继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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