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献展览会概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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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品目錄例言 一、本目共分典籍書及藝術品金石圖像鄉贤遗物史料等六部典籍書(對聯除外)圆像三部各以時代 為序時代相同者以地域區分(有時以分批陳列或以地位關係另立系統不能照時代)金石鄉贤遣 每略而不详十縣疆域之分合棘亦時有雙更故登記表上無详細明者概不列入此其一 物二部各以類相史料一部既廣包含亦多其在各子目中仍以時代為先後惟先哲生卒年月方志 二、本目共有萬餘號一號至三千號爲典籍三千零一號至四千爲書四千零一號至五千號為金石五千 零一號至六千號爲圆像六千零一號至八千號為鄉遗物八千零一號起均為史料凡同一出品人有性 質近似可以歸為一宗者供為一號如通志館出品中有一千二百餘種在上海刊印之創刊號期刊博物館 出品第七章 得隨時開會 上海文献展覺會概要 附则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備會會通過後施行 微品瓣法(一本辨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訂定之(二)徽集日期二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日止(三)收件地點在上海市博物館及上海市通志館内其各协收件處所摄定後分别宣布 影均所歡迎) 四)微集圍以本会章程第三條所规定各地之文獻物品為限其類别如次(甲)典籍丨凡書籍、方志譜、舆圖均属之(不版片、刻本、稿本、校本、钞本、(N) 墓本、圖均所歡迎)(丙)金石及古器物丨凡古代器物均属之(不宝物、拓本、影、模寫、著錄均所数迎)圖像丨—凡先哲遗像、古名勝、有關歷史風俗學術之圆像均属之(不印本、摄影、(戊)史料—分拒绝寄售 上海文民宝會概要(二)凡寄售圆書物品须於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向辩事處接洽寫寄售單如辨事處為不便代售者得(四)凡寄售圖业 後一遇間仍由寄售人來會提取存貨(三)凡寄售圖書物品於六月三十日以前送會每種數量由辨事處决定如有售缺隨時添配會期终了 書物品除本會提出寶價百分之十五作為手费外其他售得之款概从會後一调間連 同存貨向寄售人結 辨法第二三四各條辨理之(五)凡出品人以陳列之展品出者须於出品登記表中明本會可於標上明价目依照本(六)不寄售或出課除由本會張貼售品廣告外寄售人不得在會場中另用他種宣傳方法 職 員題名 會 名鸯會長 名副會長 長 俞鴻 惕生 葉鸯虎 潘公展 柳亞子 副 名鸯理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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