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附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实业部.pdf

合作社法 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民國廿四年二月一國民政府公饰 一條 第一章 本法所合作,通 同經營方法,課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融員人,依平等原,在万助組之基上共 第第 E二 條 條 合作為法人.數及資本均可動之團體.合作之業務,得為左列各之一種或數種.或社員生產品之聯合推销.一、為課业之發展,置辦員生上公共或各們之需要設備,或員製造品之聯合推銷.二、為課工业之發展,置辦社員製造上公共或各個之需要備 之需要.三、為課社員消費之便利,置辦生產品與製造品,以供給員 四、為課金融之流通,以低利貨放生上或造上必要之金 合作融出 於融,以高利息收受員之存與金。
二、業務 一、名.應登記之事如左.四社址 三、資任.五,理事,事之姓名,性别,年,籍贯職務所.六,股金微納方法.七、各員購之股及已金 九、關於務執行 保责任合作之i員其保金 八,關於員格及人,退社,除名之规定.及職員任免之规定.一、關於盈餘處分之规定.十二、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前登記事有變更時,應於一十日内為變更之登記。
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追.前第二默之追,合作社得以而限期微求全員之意思 十五日.限期内不正式表示者,視為追。但此期限不得少於 一個月内向主管機登記.加入之員,合作社應依本法第八條之规定,於追後 第十四條 第十折條 新社員對於人社前合作所之债務,與舊具資同一责任.社員購礼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百分之 過十股.二十。但經營第三條第三默业務之合作社員,每人至多不得 礼股金,每股至少國二元,至多不得过二十元.關於斌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呈請丰管官署 第十六條 以命命定之.之權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