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术规则】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编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pdf

民國二十五年四男初版 菲定者 中華全國德育協进膏 究必印翻 發行者 中華全國验育协进 定價每册實售國贰再
一(十二管理具七人(十一)記員七人(十三检錄員七人(十四)記錄一人助理一人 第二條裁判長以上各職員。除裁判長及各頂裁判員外。必要時得酌助理員.裁判長之任務及職權。规定如下(一)裁判長愿注意比规则之實施。判决比赛中一切問題之為规即所未者。(二)遇裁判員之判决不能一致時。裁判長應解决之。員有不正當行者。裁判長有 權取消其格。此中發生員行為上之抗或纠時。裁判長應當場解决之。(三)分配各此職員.此頂决。應為終决。(四)遇必要時。裁長有命合停止比赛。及變更比赛時間之權。(五)副裁判長協助裁判長執行任務。遇裁判長缺席時。得代行裁判長.第二條裁判員 裁判員之任務及職權。
(五)記射中之中舆格數,及射之距雕.四(六)記錄弹丸之中。(七)記錄踢比盤踢交二種之踢數。(九)記錄比粪時之犯规。(八)記錄測力比粪各種力量之大小。(十)記錄選手之缺席。(十一)所有比秸果。應由裁判員字送交記錄.管理員之職司规定如下 第六條管理員(一)每次此前後。持指旅指赛員入場出場。每次勝負决定時。指旗站立於赛員中間。表示负已分。(四)比進行時。見行將發生意外危险時。隧時匡救之。(三)比赛時員發生揪扭或犯规時。裁判長或裁判員之命合而制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