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後救济基本协定】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善後救济总署编国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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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August-September.WITHGENERALFOREIGN OTHERBILINGUALPUBLICATION 1.STATEMENT AND SPEECHE8.By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2.SUMMARY OF CONVERSATIONBBETWEE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ANDTHEREPRESENTATIVES.OFTHE 8.LAWS AND REGUEATIONS.Promugated by the Chinese National authorities competent 4.互相同意下列各條款.聯合國救濟善後總署以聯總华事處處長凯石先生馬代表,中華民國民政府以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以下簡行)署長延博士為代表,(甲款)则 第一條 物資及服務之供給 根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協定,及各决案,聯總得以善後救濟物及服 及服務,愿依大會之政策,在聯總资源及可能利用之物资與交通限废内供給之。聯總依據第十四 决案,决定在若干時間内,供給中各物及服,為中國無庸以外匯付之,聯诀定不 供给中國,中政府,得為善後救濟之目的接聯總所供之物资及服務,加以利用。是项物 使用.要求中國以外匯付聯總依據本協定所供給之物及服務。中國法发給上列赞用之款项,均作本定第四甲款中國法開銷之一部份。(七凡依據本委派之人員,其水津貼旅費及其他得之費用,均由聯總發給,聯凡以 於其工作之支配,是否得當,及派任之契是否有修改,止,或不再續之必要.免。(八)中國政府以適宜之住所及其他必需之備,供給聯委派之人。(九)聯依據木委派之人目,中國政府,得其享有本協定第六條规定之各種便利便待及 第二條 业務之推行 本協定第一所定聯總供給之善後救濟服務,愿依照聯總與中國政府商定之計割勒行之,须 中國政府探取各種措施,保是项政策推行於整侧工作隔域.與大會之政策,尤興第二第七及第十三各決案所藏之政策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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