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强斋丛书正全集】公法学各国交涉公法论初集卷一至卷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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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學原序 之公法非 一人一國所能定乃天所命之理各國皆以病然此即公法也 人不能揭立於世有交涉之事人與人有交涉國贝國亦有交涉交涉中有分所為与分所愿得者皆有公法以定 各國外務之法其理亦同 各國所習之事為天然之法不可不守但事仍由法而生非習即為此法之根原也此意不可不辨 一因自治之法歷年有因智自然而為成当未經通行以前固不必命迫已成定例其國人不可不也辨 自天下初有文教以来各國交涉之法渐臻委協道興西教以後尤為善王今成一定之例用法亦至當 各國交涉公法之源自其初偏時至今日見精其間大有旨趣益人不浅一經文人著逃成書甚為明晰如安布低 能将公法源流一 第一世為耶稣降生以前 英國最有盆者儿书究公法之人不可不知 例興待他國來使之斯時各國之交涉益新法盖欧洲各國亚其地交涉日多故也 第四世自布國威斯逹非利牙一千六百四十年合立和称之時起至稽脱一千七百十三年立豹時止 一千六百七十二年白分道沸著書天然之律法與各國之律法其發明天然律法不人俱應守即各國亦應守世 果西亞士之書天然之律法甚略而白分道弗论之辞能補果氏之不足此外别無妙虑雷部逆此指出白氏之 第五世自一 雷都逆些之徒局拉富於一 一生所得之學问後有人將其書要成一 宏博究理甚明但考究種之學甚多於此書不能更群 一千七百四十年至一 一千七百十三年稽脱合立和約之時起至一千七百六十三年巴黎立約止 一卷烏拉富自觀其書之妙盖分别各國之律法有四一 一千七百四十三年间著書九大卷以格致之學天然之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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