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堂遗书】春秋集义卷三至卷四 - 方宗诚方氏志学堂桐城.pdf

春秋集義卷第二 桐城方宗誠 春 正月 君不言 印位狱君而言即位是與乎 公不書即位所以翼之尬桓写里人别媒明 之 道 也齊襄與文姜課 恒公而委罪干 而齊人殺之之君臣以 已故既 位之禮舊史亦必书之放 策 日公 即位也如不書位必不先 書葬桓公書 家火展妄二 桓公必書即位以爲既可以對君父矣固無
出思文姜與齊襄課斌桓公委罪彭生殺之而以 人之 昌也洪公 篇 DV 不 何 也 可 普侯也然 仍 偷夫 儀 史必書 天 八 氏 乎 如 齊未 歸而又腰会 必 會齊候 書孫于 乎 齊也 果孫 是知夫 如 何 司 而 非 文 也 者 子 特 珠著 之孫 世 前 書公鼠 大 人 如 香公于 其 被斌也及莊公不聿 書印 位而桓公之斌明 明矣然酒 未 采火感妄三
使我主之也張氏日衰麻哭泣不可雜以吉事故特 乎 日不正有 年 之 驻 公 義 不 筑之工 下外之 正不者 鲜 弗 為 也毅 梁氏 君 斌于 齊使之主 A 烟贝 盒 禮 其 義固 不 可受也 按公何以不主婚之人 命 公司 來 固未掌 告必 彭生不 襄父 告王也 公致 公 當桓公齊之 以時 故 不欲 究 斯也亦但 加罪彭生 生而已加罪彭生 可掩夫人之恶若以齊 襄為父夫人之恶不能掩而莊公親夫人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