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甲乙稿】六 - 丛书集成初编_韩元吉.pdf

成集書叢 初 者福主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南潤甲乙稿卷二十 墓 方公墓 敷文學士右通大夫致仕桐虚縣開國伯食邑八百斥贈右宣奉大夫方公滋字務德其先有名 者顯于读至唐末于以名江南門人為元英先生七世而惟正业儒以孝生子楷及摇蒙相 登景耐治平士第始大其家今為州桐縣人其楷者公也任駕部員外郎聆中大夫姚吴 考元修任朝請郎特進姚王氏尚書左承安之女也赠夫人于除杭郡公生十三遭王夫人 氏太君于咸寧普安郡其蒙者公祖也任屯田員外郎銀青光大夫姚陳氏赠夫人于永嘉郡 已能麟宣和末特進于魏慕翠盗方公號奉变疾夜即地以强興其家失歸耐工 徐杭夫人之墓以遗恩起家迪功郎江南東路茶司幹辦公事改浙東故参知政事張守知貂興府辟 知之歸即為可用就差浙東安携司幹辨公事除密院計官侍五人又為之賜對
者增沙田場租赋公疏五论之隆興改元以言者能會王宣連嶺右為盗害雷州守臣静江协 公之去四明也察敷文邀復舊職既召對上日知卿治言者妄也寇方長放藉卿以往公請授 方略上日卿舊治待言乎既就道贼已平改知鄂州步軍司戌数千歸自不城總倾所不肯任其券 公日軍無功可乏食耶自市粟興之事開朝廷命總倾所公復知江府其冬敢亦犯淮淮民渡 得食比去无不威泣大臣師江上欲五里置烽公日江独有阜可果火南水鄉汗漫易失候 法用例稍鳞已自是不得奏裁公奏裁有定法依建隆舊制若法所不可勿許奏上之吴郡 使夜行火墩去二十年之又湖州丁最重至生子不敢請如舊制除權刑部侍郎刑 所全宥蓋四十人又礼宗朝士大夫為列监司按若事涉私必加考近年不復行背能么 至官任子刑寺約以罪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