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三十二 - 申时行.pdf

文有萬 百七集二第 五雲王 行務館書印務商
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一刑部十三 捕亡 律例十二 刑律四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 一半以上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者亦 免罪不者止以不之人為坐其非愿捕人臨時差遣者各诚應捕人罪一等受財故者不給捕限 罪人拒捕 各興因同罪瞰重者計以枉法重 者各诚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四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迫而自殺者皆勿輸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殿人至折傷以上者殺人者听為 办四脱盟及反狱在逃.若已就拘執及不折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翻殺傷罪人本犯愿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明
官軍律较其有在逃遇救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柳號仍發原三犯亦供论较奏請定 犯問罪柳號三個月仍發本再犯柳號三個月調極透若犯至三次通保落伍以後者即依守 即起程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保附近發逸原保發極逸分各充軍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抖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近定立程限责合管送若長解容在家延不 樂二州逃回者柳號三個月照蓄解發再逃者照前柳號改發極透分充軍其在逃遇救者亦不准 一凡問發直棘延魔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問罪改發邀東自在安樂二州若發自在安 宥免照舊解發 稽留囚徒 凡愿流徙充軍四断决後当該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柳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地方 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窖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