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三十三 - 申时行.pdf

库文育萬 七集二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七刑部十九 問凝刑名 國朝問刑之法群見司職掌後損盆事例不一問刑衙門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備載於前保通例 無所附著者藏此 洪武元年合凡翻殿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佐干 連人等毋合随衙妨生理達者究治.凡与問罪囚必须依法群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成狱 者究治.凡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選設書状人吏一名如應受理者即便附簿發付書状 随即施行如不應受理者亦须書寫不受理緣由明白附官吏署押以稽考.凡差使人員不接 受状理罪囚者以不應罪.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 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告人本使不得指其奴婢為達者治罪.凡特旨臨時處决罪名不著 為律合者大小衙門
若换支吾必理略見宾偽然後用答决勘如又不服则用杖决勘仔細磨問求其真情若犯重罪 明白故意特顽不招者则用訊拷問情狀既實取供招服判押入卷明立文案開具原發事由 問凝招罪照行事理死罪流者具寫奏本答杖罪名止具公文連囚發大理寺候平允回報復行 O正四年合生員有犯盗非偽执制官府殿為師長教唆事過包占人财物田土等 罪許引大诚等O洪熙元年合一應罪犯悉依大明律科断法司不許深刻妄引榜文及條例比 追楹解京增质附近軍民衙門俱罪充吏其犯受贼盗不分增照例運炭納米站等 满日發回原籍為民充.成化元年合凡問四犯一依大明律科断照例運做工納米等發落所 有條例蚊宜革去及不許深文妄加參語及无辜其有奉旨推問者必經由大理寺密錄母得經自 參奏致有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