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公报】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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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寧省政府公報 no-75目錄 中央法规 教育訓合二则 寰推行(附件)訓命各校所為發學校衛生實業方案照切 本省法规 兵人院终例(不另行文)省縣督學暂行條例(不另行文)軍政部睦軍暑軍醫司直各軍醫院傷病員 寧晨碳訓命二 物查焚以免流傅 訓命各校所館查禁共產印發各種反動刊 训合各縣知事轉工商體将劳資雙方訂 本省命合 寧省政府任命默一则 任命文子歸暑理康平縣知事 定各项新蓄合約抄呈以便轉 式仰即轉查填兵報以棠轉(附表式)訓命各縣知事為工商部發調查各地务工表 寧農委任命二 委任張才為本務技士 委任越炳寰為本第三科科員(附表)寧交涉署訓命一 訓合各縣知事保證日人室原重成等歷 寧省政府訓合二则 公署歸政委會管(不另行交)寧公報 民國十八年四月七日 第六因原部除或機關改或撒銷之福餘或无除可歸傷病員兵經該管或軍醫司各醫院治愈 第六十三號 出院照章道後傷復發入軍醫司各醫院治療者應持原部之退伍或傷兵管理 委員會之遣或原住某睦軍院之相当到軍醫司明理由及志軍醫司如為 法之有效期間以在退伍或资遭上所列日期以後一個月内為度又此项員兵入院後一 有佳院之必要者應先報本部核准後收容但此優待餘及无除可歸退伍負傷軍人辨 第八條 第七條 現役軍人舊傷復發必须人院治者准照第二第三條辨理出院時只給路費 律照病員兵待遇且不發借支再度出院時亦不得要求發給遭費及旅費等项 發病之退伍軍人如持有某部或機關或現職中軍官之介貂面件者准由軍醫司指定醫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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