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月报】三 - 潘序伦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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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月報 v no-5立 之大小為,不復有资本大小之係.於每年年虔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公布。開於无殺數字,一律以所得额 至第二類乙定额资所得之起征及殺距,暨第五類一時 第四期 務人不得請求更(4條)之劣,提供意見,以供各界及當局之參考焉.開於第二類以下各项,誓不具。兹就愚見,略修正所得税法 制图 五 所得之起征 、開於會計者:由商業會計法上摘取一部份有開规定,列入强 一、修正所得税法(以下簡修正法)第二章中第一類營利事 一 業 得 在 十二條為主,略作 第十八條以會計法第四條為藍本。规定均已加。立值 定,再予退,得事理之平?税法先微二分之一之规定,在核 担,今规定须先全數,欲使不負担者,先行负担,查確 第七 第图期,今更進而规定全類缴,果不悉立法公對此會否與開民乎?定不合理時,已有使商業非縮小圍,至開門,不足以撒税之 後一個月為有效期間,期不退。以現在取手之不便,九、退税期限依修正税法第七十三條之规定:以收入退還書送 银行牌 短 十?依民法第一二五至一七條之规定,普通權之請求權 之困,與商界或有事實而需缓等等原因,一個月之期間,毋太 期給付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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