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继承法与其他继承法之比较】MuteadiAbdu印书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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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承法與其他承法之比较 回教法,起於第七世,為至聖穆哈默德所訂定的。這法律的定,全以古為。在 二 文,這就是 條。這方式,那個時代,即是唯一的最高無上的法典穆便根據古的示和原理,制定出明顯的條 為一聚意一。此外,就是根據、一衆意一的明文,去比提出新的法 學以後的時代,便由法學家們根據古和,去增定出新事件的法 條 這方武,凝一的工作,而創文新的法條,以满足各時代的需要 為「比提一以後永以沽、為同教法的桂石,實行一意一 比 和 至於同教法的内容,分為雨大部分:天事部分;人事部分然面天事部分裹的許多法理,有分門類的。
原 承法比较的,去用问教法比宾他各種承法優良的所在.當我研究代及近代民的承法時,心裹就發生了一種念頭。就是我應該寫一本開於 這本普的興:激活常生的学录,經給過現代巴法律一種莫大的影.任我文见名法学家沁先生的法律原理中關於承法的理後,更培加我寫 良的理由。若要表,必须有理的根據即如先生所倡的法律理一樣。這才是使 人們只在,是上带定的法律,是訂定的法律。這此話谁不能表明了某法律 人折服的方法除此而外,就不會得到人們的信仰,也不會得到學者們的同情 本青中,在问教法的俊良以前,便先講明了问教承法以及其他手法的的,教微承法的爱赠 先教續穴與其他微承法中所不同的情形,然後,再根據着這此情形,來表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