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继承法与其他继承法之比较】二布都木台二滴AbduMuteadi印书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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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教耀承法奥其他承法之比较 回教法,起於第七世,為至聖穆哈默德所訂定的。法律的定,全以沽蘭為。在 文,這就是聖.那個時代,古即是唯一的最高無上的法典。穆聖便根據沽的訓示和原理,制定出明的條 在以後的時代,便由法學家們根據古和聖,去增定出新事件的法 條 條 挺一的工作,而創立新的法條,以滿足各時代的需要。但是,在任何時代,不能達背沽和 種方式,為一比概一。以後就永以沽、為回教法的桂石,實行「乘意一舆比 是典人事有聯帶關係的。例如:天事部分裹的課税。即是每有銀二十元的人,每年應抽出四 至於回教法的内容,分為大部分:天事部分;人事部分。然而天事部分裹的許多法理,十分之一的,直接交給困的人。
原序 承法比的書,去表明回教承法比其他各種承法優良的所在.當我研究古代及近代各民族的承法時,心就發生了一種念頭。就是我應該寫一本關於 這本曹的與趣。沁先生的學,經給過現代巴法律一種莫大的影響.在我又見到英吉利著名法學家沁先生的法律原理中關於承法的理後,盆更增加我寫 優良的理由。若要表明,必须有理的根據:即如沁先生所倡的法律理一樣。這才是使 人們只在,這是上帝制定的法律,這是聖訂定的法律。這些話不能表明了某法律 人折服的方法,除此而外,就不會得到人們的信仰,也不會得到學者們的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