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附公司法施行法暨公司登记规则】经济部印书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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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章 第二章 通圳.無限公司 第一節 第二節.公司之内部關保 .第四節 第五師 第三節 退股.公司之解散.公司之對外關保 第四章 第三章 第六師清算 兩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節 第一節 第三股東 股份.公藍 第一章通 司 法 八年十月二肝六日晴 第 第條公司分构四種:一、無限公司,條本法所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殷立之.二、雨合公司,四、股份雨合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 第 第 五 三 四 峰 條 條 公司為法人.公司以其本店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之名,應標明其類.公司非在本店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第 六 官暑撒銷其登記.前项登記之聲,應於公司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内為之.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程序或其登記事项,有法或偶情事時,經法院裁判後,通知主管 第 七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公司得是請准子延展。第二節公司之内部關係 二、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三、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第 第 第 一五 六 條公司之内部關係,除法律有规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七條公司盈之分派,如章程無訂定時,以股東之出資之多寡為.條股東以權抵作股本而其權到期不能受清价者,應由該股東補微:如有損害,負赔价之貴.第 第 1 八 一九條股東之數人或全體轨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决於過半數.章程中就盈餘或损定有分派之比例者,其所定比例於盈餘损均適用之.條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務:但章程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其訂定.第 止執行.二.條經理人之還任及解任,應得全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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