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会要】三 - 王溥_江苏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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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會要卷十 朱 王 薄 刑法雜錄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狱例立 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達者徒一年今寺司 相次有案若准律交候秋分後申奏必刑狱暹留 者韶日刑以秋冬雎關事多連累翻淹延若或 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可以輕附重禁鋼逾時言 念哀矜又全其司囚徒罪無輕重亚宜各委本 五戈雪要(参十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勒應天下刑狱公事聞近日 多有冤滞自今後每捉到正贼但見驗便行正断不 在更追關連征及宿食去處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奏伏准卓觀五年入 月二十一日剃極刑合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 沃前三奏决日雨奏惟犯恶道者一覆奏著於格命又 今行决之司三覆奏決前雨奏決日一奏謹按断狱 猪 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執應决 X11云所錄問囚人無疑案同轉上本處觀察團使刺史 有案未經錄問不得便合断如防禦刺史州 有合申節使公案亦仰本處錄問過即得申送其年八 月十五日少府少监申著璃奏伏乞指道州府此 後或犯書章者候文案華任依格法断 如未明市 事 理不得行青情杖之其年八月勒古者以春夏 刑以秋冬將之加膳將刑之不樂今朕切於 禁暴樂在能其或秋後有功不可待冰洋而行春 時有罪不可侯霜降而加刑渐向太平方行占道沉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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