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立法与教育行政管理王旭】.pdf



和法令。联邦教育法高于州教育法,但它们具有不同的内容.联邦和州法院有权审理教育案例,他们的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美国教育立法(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1、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被解释为追求季福的一种权利,这在《独立宣盲》中 已予以明确肯定。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民权的条款,但后来 在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增加了有关民权的内容,又从 1866年起通过了八个民权法案,其中以1964年的民权法案 内容最为广泛,它把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作为反种族歧视的重要 问题,此后又据此颁布了几个与民权有关的教育法案和民权法案的 修正案。
具体的绝大部分教育问题,并且上级法院的判决先例有普遍法律效 力,这在执行刚性宪法的国家是十分重要而必要的。判例法随时把 制定法的原则应用于具体事件,把制定法补充、发展得更加全面.法院裁决是教育法的渊源之一,也是教育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宪法、国家法律、州法律及法规对教育行政管理作了较为全 面的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并促进了教 育的发展。但是这些教育法加上日益增多的教育判例使教育法体系 十分庞杂、繁琐,联邦教育法的非强制性也难免给不合法现象留有 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