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报汇编】外交报馆编.pdf

國事犯之交出 第一節國事犯不交出原之沿革 昔日各國中央權力未固機關多缺故司法警察不完罪犯最易匿迹一犯 事之地在國内亦難搜索况其為遠適外國者乎至十九世杞初警察制度渐灰 加密罪人易獲凡普通人犯概易拘逮惟國事犯逃亡外國常起交涉按當日國事 犯率居社會中以改良社會及政治自任故當其遁之國各國政府欲自保權 力無不即時探知而互允交出人犯也 当一千八百三十年凡國事犯尚與普通犯一律交出觀一千八百二十八年法瑞 互交罪犯條約可見至一千八百三十年後不交出國事犯主羲方篇各國所其 事始於法國一由法人交出尼泊爾罪犯附有條件而尼泊爾卒背之以罪犯 一由一千八百一二十年法國之革命也時法政府欲以不交出罪犯為原则旋覺其 卜艺良國際法
之國事案及犯不列於本法之罪不得追究业處載明交犯條中其達背此 例者概禁交出及暂為逮捕厥後各國互訂交出罪犯條豹皆持此種原则压一 十餘年至一千八百五十四年因法國課殺拿破案越二年遂别定例外如左 凡外國人加害於元首及元首家中之一員如故殺課殺毒殺等案不作國事犯及 關於國事犯之行為 各國皆經采用而亦有二三三國不依此例近時各國则悉行遵循且欲推其圍 燃 内 瑞德互交人犯條 凡罪犯行為有國事上性質者概不交出 一千八百七十四年瑞比互交人犯條約 第三條凡國事犯不適用本條約其業經交出者雎当交出之前僧犯國事案及 下区國際法 十八一第二百十一期
一千八百八十六年英俄互交人犯條 第六條與英比條約第七條同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羲比互交人犯追加條 第一條第二號,凡國事犯不准交出其因他罪而交出者不追究其前所犯國 事案或處但其罪犯業經自由去國不在此限 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羲美互交人犯條 第二條 舆瑞美條約第十七條同 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日美互交人犯條 第四條,若明索交人犯係國事犯行將蕃判及處刑概不交出及业經交出者 若其前犯國事案或犯本案以外之罪均不應判及處刑 一千八百七十七年美西互交人犯條 第二條本條約之规定不適用於國事犯 卜國際法 一十九一第二百十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