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问题研究】龚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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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副教授 法学院 刑 中国刑法 韩玉胜 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7月 业:论文主题词:金融诈骗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52 55(一)与一般的金融欺诈行为的界限(二)与金融活动中的纠纷的界限(三)金融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一)金融诈骗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三)集资诈编罪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罪的界限(四)贷款诈骗罪与挪用公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五)金融诈骗罪与贪污罪、侵占罪的界限(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募集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金融诈骗犯罪的处罚 一.第一章金融诈骗犯罪概述 金融诈骗犯罪是从刑法典诈骗罪一罪名中分离出的一类新罪名。因此,要 诈骗罪由来已久,起源较早。早在秦《法经》,就在《贼律》一篇规定了 诈骗犯罪。封建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王者之政莫过于盗贼”,充分说明了 封建统治者对维护封建制的私有制财产关系的极端重视。以后各代统治者均沿 裴了这一规定。至《晋律》之前,诈骗犯罪一般都未被单独规为一篇,而归之 于“盗窃”。及至《普律》,“诈伪”始为独立的一篇。到了作为我国封建法 律集大成的《唐律》,诈骗犯罪更是被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不过此时处刑 仍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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