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的竞争法对技术转让的适用研究】戴钦功.pdf

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 郭寿康教授 业:学习期限:94年9月至97年6月 论文主题词:竞争法技术转让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引言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的政策冲突很长时间以来就被大家 所公认。前者试图通过保持和鼓励自由公开的竞争达到经济进步的目 的,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法官所说:“(竞争法)基于的前提是: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后者虽然基本上追求与前者相同的 自标,但采取的是限制竞争的方式,至少是在一定的时间。这种冲突造 成的紧张意味着以技术垄断为基础的技术转让必须在这两个法律皆充 许的狭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它们必须尽可能广泛地保护知识产权的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
两个层次,是指美国反托拉斯法既有联邦一级的立法,又有州一级 的立法(本文不涉及州的反托拉斯法)。这与美国实行联邦制有直接关 系。联邦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州的立法效力仅及于本州.三个部分,是指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三项最基本的法律,即1890年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的《克莱顿法》(Clayton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美国的萨缪尔森曾说:“(美国)反托拉 斯法象一个大森林那样,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其中所指的“几 粒种子”就是这三项基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