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调整】刘义.pdf

所在单法学研究所(本校填系、所):专 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技术转让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林毓辉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2年9月至149954年7川 论文主题词: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法律调整(3-5个)
绪论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海外活动相对于本土活动的有利条件带来的,而 一国银行向海外拓展业务的途径有两种:①直接从本土向国外自然人或企业开展贷款等金融 业务(Cross一bordertrade):②直接在海外设立银行分支机构(Establishment一basedtrade)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框架协议中,对国际银行业的服务即按此二种形式分别予以规 范.①本文将第二种银行国际服务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即分析东道国对这些外国银行之分支机 构的法律规范及监控措施.其中主要涉及几个发达国家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协议和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协议和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国家采取国民待通原则,但并非完全一视同仁,实践中,这些国家 通常对外国银行的进入条件另作规定.具体管理措施中也有例外,比如《国际银行法》对外国银 行驻美分行的资金运用就有不同于美国银行的限制性规定。(二)互惠原则 即按东道国银行在外国受到的待通对待该外国银行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包括在市场准 入的机构数量、设立地区、组织形式、最低资本要求、业务经营限制等方面均对等.如巴西、新加 坡等.实践中,互惠原则又具体分为两种作法:①严格对等,如进入机构数量、组织形式、业务经 营等方面须一一对应.巴西中央银行曾采用此作法抵制美国在巴西开设新分行.②基本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