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中的判例判例地位的比较研究】韩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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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传维 专 业证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生果文剂救授 学习期限:91年9月至7年7月 论文主题词导言 提到“判例”这个词,对于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来讲并 不感觉陌生,围绕判例进行的各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由此引 发的各种争论,由来已久。就术语含义来讲,判例一词在这里 是按照它的法语词义(jurisprudence)来使用的,即指法院判 决(thedecisionsofthecourts)。[1]不过,作为一种特别 的被许多学者关注的法律现象,它还有另一层含义:这类法院 判决被作为一种“例子”,也就是说,它为其他法官以后审理 类似案件时提供了一个可供模仿的榜样,所以在汉语中把这些.法院判决称为判“例”,是很恰当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情况则正好相反:一些法院的判决被 确认为法的渊源,然而与此同时,对遵循先例的义务又保留了 如此之多的限制和例外,以致于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些判 例在实践中是否真的得到了遵循。[4] 注:[1]参见R.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P注①:H.菜 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P.[2]参见H.莱维.布律尔:前书,P.[3]参见R.达维德:前书,P.《法的渊源》,P.[4]参见R.达维德:《法的渊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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