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吴晓芳.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婚烟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杨大文副救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6年9月至89年月
然而,我国现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 度虽然已经延立,但是还很不完善。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 还是从法律规范的调整效果来看。都尚未达到较高的程度。婚姻家 庭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例如,现行婚姻法缺少 对违法婚姻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认定、制裁的具体办法只在第34条 简单提到违反婚姻法的法征责任:“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 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割裁”。这种高度概括的规定,内容上显得 空洞无力。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范围、各种处理方式,制裁手段.管辖机关。处理程序等都指向不明、界限不清,司法机关、婚姻登 记机关难以之为据。
来看,需要尽快确立无效婚姻制度,进一步提高婚姻质量:适应经 济发展完备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加强家庭财产关系的法调整,更好地发挥家庭的职能作用:完备离婚立法。改普和稳定家庭关系.制定各种切实有效的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具体办法,填补婚姻法 在这方面的空白:尽快颁行计划生育法。使法律原则具体化,具体 政策法律化,改变过去那种只有软性政策而没有硬性法律的状况.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律轨道,依靠法治而不是凭借人治解决社会人口生育问题。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奖罚分明.婚姻法还应具体 规定亲属的范围,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