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报】四十一 - 旅大行政公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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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增利 旅大行政公署 1949年 10月25日發行 旅大行政公署 一九四九年业所得税條例 制定一九四九年典业所得花條及農業所得税例拖行細则,仰各市柴政府遵照執行(不另行文 此 合 第一章 则 第一條:本條例係根據一九四八作關束公暑颁怖之農装所得税條例而修正。第五條:凡植下列作物者,予以免微農業所得:一、栽植藏維作畅之土地(棉、)第六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將土地扣除之:二、新立菓樹由第四年至得利期(菓八年、梨六年、桃四年)一、新開生荒未滿四年及開熟荒未滿二年者.二、宅地、墓地、交通用地及公用泥場、石揚.三、林野及未開之等外地.四、在一個地耕地内不能開黎之部份.第七條:凡下列人員經管辖市縣政府核潍得減微或免微農業所得税:五、政府經營之試驗農场(只限作為武川之部价)、種蓄場、探種.二、烈土、軍警和外翰部之苦道属及家.一、苦之、孤、獨、疾其作活无法持者。件限制.第五章 税率及成本之扣除 第十條:晨所得税根據土地等、標深量及每人下均收最,依累進率,按後附表 計算微收之.第十一條:每人每年平均收梭量,一C市斤到一、.市斤按税率表計算微收之,人每年不均產最作。、二O.市斤以上者,累進率不再增加.OOO市斤以上,平均量每增加十斤,累進率增加百分之O三,每 第十二條:但有下列條件之,仍按照原税微收之.凡出租土地收租耀者,對其租耀部份,按原税增加百分之五十計算微收之,政府明、市(縣)政府批雅者.一、孤、獨、疾確無耕作能力,每人每年收租不足三百斤經區 二、所收租耀每八年不是二百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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