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七9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财 政部財政日刊 第四百三十二號 目錄 法规 目錄 余 的 力 在 總理道写 正 求 中 凡 四 自 由+平 年 終登記曹行章程 财政部訓合部各機開(不另行交)等 到 镜 合 此 世 日 界 的 年 必 以 须 焕 平 等 起 深 知 民 待 我 欲 呈 昆中央行委員會政治會 附捐資救济事業條例 任 民 族 其 照 余 功著 凡 建 國 我 方 司 呈行政院 附本部九月份工作報告(七销)努 力 全 以 大 求 代 长 一 大 民 最 會 近 義 宣 主 言 第 張 托 至 期 促 其 等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四百三十二號 法规 二、牌名(稀商標者同)三、税等(捲統税等级)第七條商人在國内撰欲自為廠者應由創人按照左列各訂人章程送財政部統税處核准 一、名 登記後始准設立 二、組獨資或公司 三資本總额 四、總分廠所在地 五、於廠外另營业所者其營業所所在地 六、捲種類(雪茄或普小枝捲)第入條遵照前條呈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登記表附左列各件 二 二、機器明書 一每日出概算書 一會設偏明書 四志書 等级呈請捲統税處再為牌名及税等之登記 第九條商人立廠經統税處核准登記後始得選定据牌名敢估定批售败目列名想納統税 但為便利營業見廠登記及牌名税等登記准由商人同時呈請之 統税處查核准登記後始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四百三十二號 訓命 四 件之出具保書呈送統税處查核始准登記 委記他廠代為捲製者其呈請登記牌名以及税等各事除自具申書字盖章外亚愿由代捲 資識别而便稽查如係自機器製者不在此限 前無機器製之公司委他代時應於包上加印簡明標(此種標識任由廠自定)以 加具保书一供呈送統税處始准更正登記 第十八條前條委舒代之商如更換他代件時愿先具申書字盖章敢须新代為廠 查核轉請登記 第三章 國外輸人捲之登記 第十九條關於廠牌名税等各登記事项除由商人呈捲統税處外得就近呈由各省捲統税局 第二十條 一、廠名(應叙明籍及其總分所在地)國外輸人之登記應列之事项如左 二牌名(將中交洋文字様一餠列明)三、售價(雪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