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七3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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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平 在 致 四 求 等 中 精 力 年 國 四 國民 其 之 苹 目 自 年 命 的 由 之 目錄 總 經 此 民 上 目 以 验 深 的 不 及 知 必 聯 等 欲 须 合 待 我 唤 世 到 起 界 之 訓合 财政部训合部各機奉合抄费黄河水救濟委員會章程仰即轉伤知照 理 民 现 功 依 族 凡 照 在 共 我 余 革 同 所 同 命著 奢 尚 志 門 建 未 務 第 成 财政部训合部各機開來合知解释鐵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案件轨行 赐 方 民 全 略 主 國 建 義 代 努 國 及 表 大 第 大 力 一 會 以 三 次 宣 求 附抄司法行政部原呈 疑義一案合仰轉筋知照 國 不 於 民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六十八號 訓合 二 第四條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以國民政府特派之常務委員組之 本委員會設總辦事處由委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處長 總辦事處處長依本會及常務委員所定政策執行本會一切行政事宜 第五條 各組主任由委員長就委員内指定之 總辦事處分設總務财務振工振生五組每組設主任一人商同處長分掌本組事務 第七條 第六條 嘴核 總辦事處及各組職員以向各機關調用為原则 本委員會應將工作情形及開支款项随時報告政府依法核振務結束時應總報告呈送 第八條 第九條 本委員會辨事规程另定之 本章程自呈經國民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财政部訓命部各機關奉合知解區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案件執行疑义案命仰轉知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六十八號 容 四 规程未經明定须待救濟亦為對於該规程之一種補充辨法似與因法合上發生疑义應請由司法 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關於調解成立之效力如何及調解成立後一方不照履行應如何辦理若因原 院解释者有别自以仍由内政部會同本部商酌辨理為便利至各省地方法院係本部直辖對於本部 本部上開意見一件轉咨司法院查核辦理究應如何辦理之處理合具文呈請酌核施行謹呈 所一切规章辨法經合後無抗不奉行情事惟此案既經該部呈請院咨轉司法院解自應將本 部意見呈請鑒核偷蒙探選應請合内政部會同本部辨理以便轉所照如仍應咨轉解請將 行政院院長 司法行政部部長羅文翰 咨 前准 咨宝业部税字第一0二八万號二十二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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