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六十一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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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凡 在 余 等 求 四 致 中 精 國 力國民 四 其 之 革 山 之 訓合 目 财政部訓合部各關來合抄发各部除及軍事機關用地國哲行规则合仰 總 民 上.經 此 以 验 的 及 深 知 等 必 欲 须 合 待 世 我 建 唤 之 到 起 界 知照 财政部合各省财政奉院合准司法院咨復解寺田產及持疑一案介 理 功 民 现 凡 族 在 我 共 革 同 命 尚 志 門 務 未 成 仰知照 财政部训合部各機開奉合行知亞航空公司乘機各機上所塗黎色一律除 遗 方 金 依 略 主 照 代 義 建 余 所 表 大 大 第 網 會 一 次 呈 合仰知照 國 裁 澈 民 最 努 近 力 主 及 张 版 以 開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六百八十號 訓命 第四條 藉保機密 之一請 各種要塞以及其他機密圖除有係之機關部除主管官外其他各部除各軍事機關不得請 第五條 凡五萬分一以上之地圖如二萬五,一萬等在要塞保圣地带法规定區域第三條區域内者及 一萬分一以上之地圖除非軍用日的且經密查許可者外均秘密圖請之軍事機及部 第六條 均應特别保管 各部會或軍事機无何種梯尺地圖務须要慎保管如有損不堪應川及繪作之圖 不得任意挪业不相連結整輪之地亦不得作抛乘愿微出主管長官消段或存置以昭 第七條 郑重 万准補計 各部除及軍事機因意外事故而遗失地圖者必须将墩量及遭失情形呈参木部或函知 第八條 如有特别情形不在此限 各部除請之十萬分一以上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八十號 訓合 四 田產一部份種作名羲上的為某寺或某庵住持延至在被貨居住之徒已經續任住持名业欲 向地方人士清理舆該寺有關之一切產業能否照允而地方人士設欲根據前住持所訂利字據斥退 满末或民元住待信中有地方人士公同保管若十期後有其他信人自租該寺居住及該厕寺 此咨 現任住持是否可行此應請解者一(二)所指有住持居住之寺厕一简其住特名義之成立业無若何法 律规定其住持之名及地位究如何為合法或不合法此應請解者二等情請轉咨核復為荷 内政部 财政部合總学第一〇,四七二—二年十月四日 主席诚同 案奉 行政院第四七五號訓合内開:合部各機(不另行交)案准軍市委員會函開 除機翼下部係黑色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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