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五十八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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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八十三號 訓命 二 第十五條 地方委任公務員之蕃查在設有分機開區域應向各該分機關提送之 部登記但設有分機關之省市於委任公務員之登記事项得淫報各該省分機 公務員經密查合格任用後應由各機關将任用及職日期暨所等級報由 第十六條 關辨理之 第一次甲類 各機關委人員有缺時應依左列规定順次序補 合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 第十七條 第二次乙 考試及格分發人員於用後未經考非因於戒處分而去職者得向部申請改分 上项巾人員如再度被用時其試期問得的後合供計算但每員之去職中請以一次為 合于本法第三條第二三三四五款第四條第二二二四五款资格者 第 第十八 十九 條 條 限 考試及格人員
财 政 部 财 政 白 刊 第 一千六百入十三映 號 訓 合 四 格 其 表查密 款條格资他 給俸凝 相贴粘件文明證務任摄 偏 片 中 華 民 國 年 考 月 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