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五十一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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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凡 在 余 精 中 四 國 年其日 致力國民革命“ 之 年 自 目 的 的 目 法规 錄 密理統税達章案件委員會章程 民 目 验 深 的 必 聯 知 欲 合 到 起 界 合徐宏字兹派該員為本部秘書處第一科客記官 理 民 现 功 凡 族 在 以 革 共 找 平 命 同 第 尚 志 我 門 未 务 成 之 合王善一兹派該員為本部書處第一科皆記官 合秘書處二等科員李世遒該員著升允本部秘書虑一等科 遗 赐 依 方 民 全 國 照 略 主 余 建 義 代 及 表 所 國著 第 大 大 網 一 會 三 次 宣 國 訓合 合直轉各機本部長到部视事日期合仰知照 今秘書處二等科員吴超如該員著升充本部秘書處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九十號 法规 第 八條 由 第七條章案件發覺後原發覺機關得將貨扣留如商或運商因營業關係請求先放貨物時得 委會開會時得合本案商或運商之經理人或負代表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理 命具鋪保或徽納保金先准将貨物放行一面将详細情節分别移送主管委會理 第 九 條 酌量處分 蕃委會决處案件依照現行各處章程所规定者行之但應處金得權其情節輕重 第 十條 由委會製成處分書 委會理案件除照章應合補税及係手續輕微錯應予警告者外其情節愿處者须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機關提起其申請管辖如左 前條處分書须於理决定後三日内由委會送由局所送達廠商或運商 廠商或運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如有理由伸得在原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六百九十號 訓合電 四 部長孔祥熙 訓 命 訓合触字第二號 1十二年一一月一日 合直辖各機關 案春 除呈報暨分行外,合行合仰知照.國民政府命:特任孔解熙為財政部部長。此合。等因,奉此。本部長遵於十一月一日到部事.此命.部長孔解照 電 部長就職通電第二跳二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家多難之秋民生调之際維轉棘手万端自非菲材所能腾任惟以中福委之重各方敦促之殷不 各院部會各省绥靖主任各省政府主席各路總指各體各报館均鑒解熙猥承特命添總度支当兹國 時俾有率循无任感企孔祥照叩東印 得不勉竭其愚膺兹才非劉管愧無經裕之方比曹或有规隧之雅粪念切同舟共圖国濟南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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