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五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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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十六號 訓命 抄本院原咨 查軍人犯罪在任官任役前,而發覺在任官任役中者,按其官級以軍法會蕃判之,此為海 部長孔祥熙 軍法會密判之,此應解者一.空軍蕃判法第十六條前段所明定,惟已决监犯,越狱入軍與該條前段情形,似有不同,應否仍由 再查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按照一般法例,不得失其原來之身分。若已决犯人,在徒 者二.刑執行中,越狱投軍,能否為,失其罪犯身分而取得軍人之身分,以適用軍法判,此應請解 又查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法第四七六條)而在徒刑執行完前,再犯徒刑以上之 决部分之罪刑,能否先為執行,此應請能者二。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十六號 容 四 鑒核.謹呈 行政院.部長孔祥熙 容 案准 杏江蘇省政府赋字第四二四號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Ⅱ 省政府财字第二一號咨開:一蘇省臨時客商贩蓮物品,由牙行代微營業税一案,已遵照大咨轉 查照,希轉辦理為荷.除司存查外,相應咨復 改照湘省成案,由牙行代向賣主微收,规定給收據及免税標,咨復備案見復等因.此咨 江蘇省政府.部長孔祥熙 案准 咨宝业部赋字第四二二號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部商字第二O九二六號咨:請將查核蘇省臨時客商贩運物品,由牙行代為收徽營业税一案辦理 情形見復等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