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校刊】十 - 国立出版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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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瓣 公 處 通 告 第 一 號 前 合 作 社 股 本 月+八 日 C 星 期 1=1) 山 暨 大 銀 行 東 於 是 日 同 股 票 前 赴 取 可 校 長 公 處 六月十三 日成考核规 各學校教職員研究棠义 第七條 第八條本规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訓部發施行 本规有未事宜由中訓部修改 各學校教職員研究義 第一條 六條之规定訂定之 第二條各殺校教員研究羲之成由各該主管機開 本规川依各殺學校教職員研沉暂行條例第 校名 成報告表第學校所在地 期 育 教 第三各級學校教員研究藏成續之考核其方式分為 由各該部訓部指定所轉訓部代行考核之 同級之部訓部考核之但為事實上便利起見得校長姓名 總數 是否員 八 民國 介貂 號數 人 年 月入履 部 下列二 分發各校校長按期填報 一,定各級學校教員研究成續報告表 教職員人數 究义人数 人 研究方式機始第八條 第九條 行宣誓時應由上级機關派員或直長官蔽場 公民誓之誓及监試員依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入 張 戴崇體元 温民 李時陽 潘華典 孟康泉 黎善网 张明慈 許民一 柴志鑫 陳平章 姚 姚福生 楊裕芬 楠 本 第十條 條及市法第七條之规定行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旨誓就職之文官軍官自治員或 教員應依第七條规定具名章之警分别 杭仲良 陳希文 鹤 君谊 徐上周 孫如桂 朱嘉德 陳乃文 季其如 沈宾保 余佑人 佩華?汪普 倪秀生 清 期 第 第十一條 是送偏案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未誓者除依前项规定外應補行宣營 行體如儀 主席 洪副校長 書館館長張先生报告,調意略 司儀 李邦 次 日期 教職員出席(根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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