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省政府公报】四十三 - 察哈尔省政府公报编辑处.pdf

革命尚未成功 力 總理 民 单 像遗理總 同志仍努力
察哈省政府公報日刊第八三一期 目錄
察哈省政府公報日刊第八三一期法规 法 规 第 一一二條 破座洪二十四七月十七日公布貨權之比例而受清.對於破财圈之財有優先權之貨權,先於他貨權而受清信,先權之貨權有同顺位者,各按其 第 一一三條 抵.破權人之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抵销.破產借權人於破宣告時,對於破人負有貨權者,无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承程序面 第 一一四條 有左列各情形之一時,不得抵銷.一、破人,在破告後,對於破產財負貨務者.二、破逢人之務人,在破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權者.第五 條 第四節樓人會 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