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校刊】国立出版室.pdf

校 長 公 處 通 告 第 一 號 前 合 作 社 股 本 发 月+八 日 C 星 期 由 暨 大 銀 行 東 於 是 日 同 股 票 前 赴 领 取 可 校 長 公 處 六月十三日
成考核规则 各學校教職員研義 第七條 第八條本规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訓部殖發施行 本规有未事宜山中央訓部修改 第一條,六條之规定訂定之 本规依據各學校教職員研究暂行例第 成報告表第 各學校教職員研究羲 育 教 第三條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成之考核其方式分為 第二條各級學校教職員研究羲之成由各主管機酬 由各該部訓部指定所訓部代行考核之 同級之部訓部考核之但為事實上便利起見得 學梭名 梭長姓名 是否員 民國 介貂 號數 人 年 學校所在地 月入 部 訓 下则二 分發各校長按期填報 一,定 各殺學校教員研究義成報告表 教職員人數 究人數 數人 人<7始 2 合 管機關以资
第九條 第八條 普 公民誓之警及武員依鄉镇自治施行法第入 行宣誓時愿由上殺機開派員或直長官蔽場 張元 戴崇體 潘華典 温濟民 李時陽 张明慈 孟泉 黎善 許民一 柴志鑫 陳平章 楊裕芬 姚福生 姚楠 本 第十條 條及市組法第七條之规定行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官誓就之文官軍官自治員或 教員應依第七條规定補具名章之誓分别 陈希文 杭仲良 鹤 孫如桂 君谊 徐上周 陳乃文 朱嘉德 季真如 沈真保 余佑人 劉佩華?盆清 汪善 倪秀生 期 第 是送偏案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未旨誓者除依前项规定外應補行宣誓 行體如儀 主席 洪副校長 网書館館長張先生報告,意略 司儀 李邦 次+五 日期 教職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