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周刊】三十八 - 北平市社会局_第三科.pdf

金致常合民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 本期目錄 的必隐民反瞬合世界上以等待我 由个等十,经深知欲達到此 法规 命 合 文 上明 所管万路建大:民生义及第一次全 有靠术功凡业同志務须依照余 本 外阜每期六分 四分 本市每期五分牛年一元一角一年二元 每出一册费须先惠外郵费任内郵票代洋九折 下年一元三角 一年二元四 阳民民除个下等條約尤於最短期 务力求澈最近主张 印刷者:北平市社會局第一習工廠 西單皮庫胡同 電西一七三
社會刊 第五十六期 明前雨之格者须提出考試及格書 興高等考武相當之特種考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考試係指考試院指定之高等或普通特考 一,中央部之明書 第七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之特殊動第三條第四所之助除由本人開具事實外须有左列之一之明 第 二,國民政府之文件 有成者除由本人開具事實外须有中央部之明書 八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之致力國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助者第三條第四款所之致力國革命七年以上而 第 一,中央部 九條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稽之會致力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續除由本人開具事實外须有左列之一之明 二,省部 三特别市部 四,海外總支部 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稀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须由本人提出著作或
社 遇刊 第五十六期 四 指所摄任職務之各該官等最低級叙起 第二十一條木法第十二條下牛段所稀任公務員有年係指在國民政府治下任奥任職務高或同等之務在 额酌叙 一年以上有任狀或原官署明書或其他足资明之文件所得按其原級叙係指得按其會任職務之等毅 第二十二條木法第十二條第二项所有任職资格而以任職任用或有任職资格而以委任職任用得不適用前项之 规定保指無康暑不必最低毅叙起所保留原資係指與有原資相當官等缺出時仍得提請任用 第二十四條本终例施行日期以命合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例所用之明書及格查表其格式另定之 前頂所有簡任荐任格其格以合於木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條第一第二者写限 就 明(一)最後登記年月及写號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