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季刊】十四 - 北京社会科学季刊社会科学社.pdf

地以及其他社會科学但俱以含有學理上味為限 本季刊北京大學刊行種季刊之一所截文字沉及政治經濟法律教育倫理史 二 本刊循一般科學季刊之通例於著外业重學術新書之绍介與批 木刊文字大部分由木校教授及師据任但極得各方面之赞助木刊得成為 四 Hi.木刊標點符號悉依新式们文不限一格 木刊年出四册分别於每年二月六月九月十二二月出版 校内外研究社會科學者計學理發心得之公共機 本刊啟事 凡於投稿書籍請求以及交换等函件俱請寄交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季刊委 食 凡於訂報刊登廣告以及其他營業事件俱直面北京大學出版粗接
甲 即時買寶著 即時買賣及豫豹之性贺 五一八 交割清楚而无之關係及行之段如學上所稀之即時買賣者以事實為 買實行為應包括權契約及物權的行為如前段所明然世固有各銀貨立時 經携該書以去學者於此例甲乙間已成文買賣書籍之行為乃當場銀貨雨甲 如甲設一書於道旁於書皮各標明其值行人乙凭得所需之即依所揭之價給值 書物興上買賣行為殊非同一 既無移轉書物於乙之成約乙亦無對甲之意思故严能為依物權的行為而移轉其 规定可引證如民法第二四八條所载之成約定金用以表示契約之成文第四七五條所 余於此取反對見解我民法上物權的行為而移轉财座權之事例有二二二 載之金或其他代替物用作消費借貨契約之生效條)但與即時買宜之情形遍 盖即時買
著 即時及買豫豹之性质 當事人勢必督责其對方履行原約不能雙方於此時仍無互贺责之意思。持相反 五二0 若開於此點或將此乃買標的物之性有錯得依民法第八八條第二项之规定 撒銷其即時買之行為不能引為互有贺意思之果如此则受害一方能依 外更得依買賣规定使對方換給無瑕疵之商品或銀者相较其敦為合於當事人之意思 撤箱即時買之消極熊度以保其利益此與即時買賣為只實行為後除此消極法 不待言自明 近時學者於即時冒能否為買行為之爭兄其久久不能解决有為冒 窄原能用於買契約以外之有契約(民法第二四七條)即時買置不問其是否 為行為要不失為一種有價契約即使為物權行為仍可於可能限度内用買规 定而前爭毫無名然當知用買规定催能於性不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