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周刊】四十九 - 北平市社会局_第三科.pdf

本期合刊目錄 本刊 價 目 每过出一册費须先外埠郵費在内郵 票代洋九折 法 规六 木市 每期五分 半年一元一角 一年二1元 外埠 每期六分 半年一元二三角 命 合 五 年二二元四角六分 東城王府大街七二號 印刷者:北平市肚會局救濟院
社 第一百九十二三期合刊日錄 訓合 合市立中小學為奉合修正學校教員養老金及邮金修例第九條文通施行仰知照由:為重中前合對於一切集會规定時間格遵守除分行外仰凛遵由 内應缴各费准其一二月等因仰查照遵辨由 合市立各中等學校谁教育部普通教育司以陕生陳西廿交通梗阻學生接濟断艳開於各該校學生於本期-111
征會泄刊 第一百九十二三期合刊 第 第 八 條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員之贵任為限有保险利 九條要保人對於左列人之生命或身有保险利盆(一)本人或其家(二)生活业或教育业所仰給之人(三)務 第 第十一條被 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之人 十條要保人或被保人對於保险標的無保利者保险契失其效力 被保人死亡或保標的所有權移轉時保契仍為永人或受人之利盆而存在但保人承人受人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各有務止契約之權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亦得為保险利 合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险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與保利於他人保险契不因之而失效 第十四條 第三節 保险契約 保险契應以保险單或哲保單為之 二 第十五條保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