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十五3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平 凡 余 四 求 等 中 精 四 國 年 致力國民革命+之 其 年 自 目 向 之 的 訓合 目錄 總 此 民 經 目 验 深 的 及 知 必 脯 欲 须 合 世 到 起 界 初任人目予以試署最低倦起合仰知照 合部各機關准鈴部咨以概任公務員精有年者應將件随文輸否按 理 上 民 現 以 在 族 共 革 平 同 命 等 待 尚 我 門 未 之 成 合税務署據品送銷浙蘇燒征税贴施行辨法及通知書式樣應准備案 遗 功 依 方 略 凡 照 我 余 建 同 所 國 大 志著 建 须 國 函 致行政院稻書處奉交北平新陳化學工藝武請求免征酒精印花税一案查案未 全 民 言 概 主 國 代 努 及 表 大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六十四號 訓命指命 二 狀或原官署任用及原級之明書,或其他足資明之文件,隨文徽驗,以密核。否 何等,務於表內明,如係初任人員,應就各該等之最低級俸,其非初任人員,應將任 群確填载。至委任官之任用,须查照皙行文官官等官表第三项明,分為三等,任 本部當依據原送件密查。凡未備具上開手續者,一律為初任人員,予以試署,徙 最低級起,不再行文補正,以期迅速而免稽延。除呈考試院備案分行外,相應咨 此合.等因,准此,除分命外,合行合仰知照.請查照。轉合所,一知照為荷.部長孔祥熙 指 合 指合参字第一七五六號二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命税務署 此合。附件存.星件均悉。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六十四號 函 四 函 案准 致行政院秘書處荫税字第一三四七號 贵處第一.六號函開:案,應交財政部。等因。相應抄同原呈,函達查照 一奉院長,北平新化學工藝社呈,為請求豁免微收農工商標國產酒精印花税一 尚 酒類税暂行章程第三條之规定,每百斤應微税銀二十元,凡舶來或國内製造品,均係一例微收,等因,准此。查此案前工藝社分呈到部。当以酒精一项,按照十八年六月間,本部公布之洋 無減免成案。此酒精,現正辨統税,在未施行前,自應皙照向章辨理。所請減免之處,鉴核。至公谊。此致 處查照,即希轉陳 未便照准。由部批示社,命知河北印花酒税局各在案。准函前因。相應函復 行政院秘書處。 